南宫NG你公司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经查,太原重工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1.2021年6月,太原重工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9.7亿元,预计股权交割日后3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截至股权交割日,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应付太原重工欠款余额为10.9亿元,直至2022年4月23日才全部偿还完毕。滨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你公司后,其应付太原重工的欠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2.2021年6月,你公司与太原重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太原重工向你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滨海公司51%股权。你公司应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60%、40%,合计5.99亿元。但你公司均未在上述协议约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3.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0月、2017年6月收到属于太原重工的政府补助款,合计0.17亿元,但迟至2021年11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的方式支付给太原重工,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太原重工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上述违规情形,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资金占用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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